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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方面:
1,证明企业名称符合《反法》规定的“达到一定知名度”;
2.证明双方间存在竞争关系;
3.证明“山寨企业”存在主观恶意:即“山寨企业明知或应知该知名企业字号、商标号,仍不采取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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