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企业
1、甲企业全控乙——丙(企业),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丙
2、甲企业全控乙——丙(个人),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甲(自己申报)
3、甲(甲个人持股乙企业)——丙(企业),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丙
4、甲(甲个人持股乙企业)——丙(个人),缴税人缴纳,或者合同约定
建议:
个人转个人,被转让方企业代扣,签订一个协议,企业代为缴纳税款(是一种债权合同,个人签企业的税款)
税务机关看工商变更时间,不看股东变更
个人转股份 只要达成协议就产生纳税义务
企业转股份 180年内缴纳,超过一天,从股权转让协议开始的时候万分之5,开始计算 滞纳金
纳税地点;
企业转让股权在转让放企业所在地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纳
最高法2009年5号 法司高30%低于30%,江苏,河南除外标准10%
找企业:
甲——乙 100%
甲企业转给丙企业(甲企业纳税人交税,丙企业扣缴义务人)
甲企业转给丙个人(甲企业纳税人交税,甲企业自己申报纳税)
甲个人转给丙企业(甲个人纳税人交税,丙企业扣缴义务人)
甲个人转给丙个人(甲企个人纳税人交税,或合同约定)
税局三种操作方式,第三种用的最多
合同上约定哪一方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需要书面合同吗?不需要,有意思表示就行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股东名册为主还是工商变更?工商
做完工商后,涉及审批怎么办,交不交税?不知道。税局认为要,法律认为还合同还未生效,要和税局沟通。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比企业转股的要求更严格。
能不能拖延工商变更登记来递延纳税?分情况。问企业转让还是个人转让;个人转让,股权协议生效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企业转让,税局默认要在180天内完成变更,超过180 天还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税局会认为在协议生效时就产生纳税义务,要交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地点——找企业
企业转让股权在转让方所在地
个人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要点:
交所得税,不交增值税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成本
1、在转让股权时担心税务机关说价格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4条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9年5号】可以来解释;但2个地方除外:江苏、河南,标准时10%。
2、股权转让时承债式转让。会把承债的部分加入成本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人
找企业
双方都是个人,可约定何方缴纳
现在税务局---双个人,可以约定买方还是卖方个人申报
约定:个人负债企业帮个人承担,企业向个人主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年79号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名册
(税务机关)--工商登记(优)
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比企业更严格
14年67号--5点--比企业更严格
拖延变更登记有意义吗
个人--不行
企业--180天内变更;未变更,按照协议生效日,按照0.05%日交纳罚金。
借呗才万分之3
纳税地方
企业转让股权,在转让方所在地
个人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归纳为 找企业
股权(任何资产)转让时,担心税务机关说价格不合理
法释2009 年5号 合同法 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高于30%或低于70%
但是江苏省、河南省 除外(10%不行)
承债 式--转让
应该把承担的债务一并合计计算成本
合同法74条司法解释
高于30%,低于70%
江苏、河南高于10%
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
法释2009 5号 关于合同法74条的解释,合同法指的不正当竞争,指的70%-130%,抗辩。但是,江苏,河南除外,标准是10%。
承债式转让,接受股权同时承接债务,实际付出价款,要承债chen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