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
②强制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效力性强制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例如超出企业经营范围达成的合同。
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无对抗力制度简介
权利或者法律事实的无对抗力,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无对抗力的权利或者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视为不存在。
1.权利无对抗力:未经公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效力:①绝对效力:抵御不法妨害;②对抗效力:抵御合法妨碍
2.法律事实无对抗
(1)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无对抗力
(2)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124条
合同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广义违法性判断--->狭义性违法性判断
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规定不导致无效。
意思主义:主要应用于无相对人(单方)意思表示(如遗嘱)
表示主义:主要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狭义违法性判断之立法确定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前两者原因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少;
效力性强制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的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
三、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象上的区分
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主义——以表示意思为准;
法律行为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德国民法传统理论的立法化
不同于原《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四、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取得
无对抗力制度——
(1)权利无对抗力(二百二十五条、三百三十五条、三百四十一条、三百七十四条、四百零三条)
(2)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①法律行为的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六十一条第三款)
②法律行为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八十五条)
③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六十五条、一百七十条)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当得利返还——德国民法理论
中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解决方式(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有规定,但最终颁布版本中予以删除,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上述问题的解决,注意研究)
二、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狭义违法性判断”之立法确定
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规范: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
《民法典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九民纪要》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的,如场外配资合同;(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31条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象上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四、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一般规则的增设及其删除
(二)“无对抗力”制度简介
权利或者法律事实的无对抗力,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无对抗力的权利或者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视为不存在。
1.权利无对抗力:未经公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取得登记的所有权人。
2.取得登记的抵押权人。
3.已申请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
《公司法》第33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权利的对抗效力来源于权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物权、股权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抵御不法妨害);对抗效力(抵御合法妨害)
2.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1)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无对抗力
(2)其他法律事实无对抗力
(二)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无对抗力的一般规则
《日本民法典》
第94条:“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为无效。”(第1项)“但此种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项)
第96条
德国民法:(房屋买卖分为两个部分)
房屋买卖合同(债券行为自始无效)
甲公司 乙公司(无效)
甲公司 乙公司(有效)
过户登记(物权行为有效)(乙公司为有权处分,可以再次过户给甲公司,但是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可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
德国的处理与中国的处理是不同的:中国是买卖无效,过户登记也当然无效。乙公司是无权处分,甲公司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乙公司未取得所有权。丙公司无法主张善意取得,也无法以“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法国、日本的处理可以以善意第三人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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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1、狭义违法性判断
认定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非以合同无效而不能达到目的的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以维护管秩序为目的。
第143条、153条
九民纪要第30条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了识别,第31条说明了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象上的区分
意思主义:强调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主义:强调当事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注重交易安全。
第142条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