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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缴费:
居住权:1、适用范围小;2、是用益物权;3、原因:要加快建立多渠道共举;4、特定人群的居住权利,以房养老的法律依据;5、设立:无偿设立+登记+不得转让和继承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期、经营权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深度解读
扈纪华
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i.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续期问题。
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ii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lili增加居住权的规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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