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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更需要注意合规和业务风险
债权不得转让: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行为、给付)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用评价第三人主观知道还是不知道,可以促进融资)。
法律虽规定合同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为抓手,还是要审核限制转让条款。解决方式为: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并要求其做确认,可以视为一种追认,避免后期争议。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如何通知: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生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风险:防范保理公司操作人员内部风险,建议明确约定受让人必须书面做出意思表示生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观点 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抵押、保证等)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等级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防范:为了对抗第三人,建议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钱,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防范:保理人受让最高额抵押权项下部分债权的,合同必须专门进行约定)
民法典中关于保理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民法典548条、549条)抗辩、抵销
风险:放弃抗辩权等不利于转让人的条款存在争议,容易认定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关于保理业务相关规定解读
在民法典背景下,保理公司更需要重视业务合规及业务风险。
民法典545条【债权转让约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外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行为、给付等)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用评价第三人主观动机,促进融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
提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为抓手,还是要审核限制转让条款。
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并要求其做确认可以实为一种追认。
重点讨论应收账款转让如何通知: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务中特殊的风险案例:
防范保理公司操作人员内部风险
民法典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抵押、保证等】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抗第三人,所以还是要尽量办理登记】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对抗第三人,还是建立办理抵押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决方案:保理人受让了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人受让最高额抵押权项下部分债权的合同必须专门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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