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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与财产
法律上的财产(三性):因稀缺而有价值、具有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知识是不是财产?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有价值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空气。
有价值且能被人力控制的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台湾器官移植案,移植后才发现患者为艾滋病患者。(隐患如活体器官买卖)
人的劳动产生的成果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财产:如无主物先占取得
满足三要素:1.因稀缺而有价值;2.具有排他性(专有性);3.具有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并非天然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信息无法被控制),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非因占有等天然排他。
伽利略 发明新型灌溉机 请求共和国不准他人擅自利用 否则受到处罚支付罚金 共和国颁布了法令 (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
知识产权:对知识有法律上的财产权
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不对
2、人力能控制且有价值的都是财产?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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