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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北京高院2020年):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智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创”:要求高度?
两大法系有区别。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我国的“创”要求高度?对于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标准,但照片却没有这个标准,而是英美法系的低标准。
例:“医学膜照片案”(上海高院2007年):朱某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从自己实施的手术录像中截取了临床应用医用膜的关键画面,在上述过程中,朱某确实为此付诸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性劳动,该智力性劳动所体现的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由此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四)“创”的高度
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独创性是“有无”问题,不是“高低”问题?
在中国独创性为“无”的录音制品,为什么在美国独创性为“有”?
“有无”是程度问题!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
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领接权)
录影(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领接权)
照片(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标准:对录影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标准(两分法),对照片没有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标准(我国领接权保护范围不包括(即没有)普通照片这一内容)
但是,学术界认为 ,照片与录影在本质内容上同属一个概念。所以,存在逻辑(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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