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版
首页
法律检索
法律研究
企业查询(启信宝)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文件问答
更多
智拾网
全部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
学习有效期: 365天
(五)竞技体育活动
以展示、增强身体的力量和技巧为目的的体育竞技动作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程菲跳”受著作权法保护么?
案例:NBA诉摩托罗拉(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7年):篮球比赛并不属于联邦版权保护客体,因为其不构成“原创作品”。即使比赛准备中最接近创作的活动——花样滑冰、体操,参赛者涉及并做出优美而高难度的特技动作,如果就此获得版权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未来的比赛竞争。
首页
法律检索
法律研究
企业查询(启信宝)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文件问答
更多
智拾网
全部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