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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
发行行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原件、复制件系指有体物)的行为,转移有体物原件的所有权。向网上传播电影,系传播电影(即作品)本身,而非电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不可能向网络传播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而是电影作品本身。
网络发行、网络出版在著作权意义上不存在。
受发行权控制的复制件仅指可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已将作品加以)固定的复制件。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 受制于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公开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受制于 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是否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发行权VS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理解为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不能将“个人选定的地点”理解为世界上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不等于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互式传播=服务商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因此,IPTV回看以及内网或局域网电影,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图书馆馆舍内(限定的地域范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获得”概念大于在线阅读、欣赏或其他方式在线利用。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易又鲜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一)传播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其他远程传播行为的特征:交互式传播(可点播)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古城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二)与发行权的区别
作品+物质载体=原件/复制件
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
卖书、附赠光盘...... 发行行为
提供作品的在线欣赏或下载?......传播行为
案例: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从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而言,法律既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即意味着这些权利相互具有独立性,其间不应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地带,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文义而言,发行权显然是指权利人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强调了权利人允许公众通过交互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两者保护的侧重和范围并不相同。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是驻足劝人或者邻接权人所享有的独立于发行权的权利。
(三)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IPTV限时回看是否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四)获得
“获得”>在线阅读、欣赏或其它方式在线利用
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传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均为非交互式传播)
与发行权的区别
发行权=转移物质载体所有权,针对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作品本身,通过网络向服务器传递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硬盘,作品物质载体没有发生转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提案:向公众传播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利用尽,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只有发行权才有权利用尽)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受制于展览权、表演权、反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受制于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源泉诉百度(上海一中院2010年)
公众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条(对该权利的限制和例外)
在内网或局域网(有限定地域范围的网络)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3条
捷成华视网诉武汉市洪山区青柠茶饮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
爱奇艺诉爱上电视传媒
获得:不等同于下载,在线浏览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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