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难度与技巧
1959年 美国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上帝之手”案 ,原创作品作者:罗丹
当年美国审理法院认定为是作品。
额头流汗规则
理由:(难度)精确缩小版 需要有极大的技巧和独创性(难)
现代观点: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不是作品。
雕塑作品:平面、线条以及几何结构在这个多维艺术品中相互依赖关系。
1987年 “绿野仙踪”插画临摹案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是复制,不是作品。
理由:1、原告认为,其临摹出的插画在颜色深浅上与原画有些差异
法院认为,这些微不足道的差异并非原告刻意为之,也不能反映原告自己的艺术观点
2、原告认为,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艺术家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院认为,原告无疑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和许多时间对插画进行复制,但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独创性。
3、原告认为,保护其临摹结果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已极为罕见,很难在图书馆中找到
法院认为,公众确能够从原告的工作中受益,但这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中的“独”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 独立完成
情形之二:在原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
三、作品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1、传递思想感情、系统化的信息
2、展示文艺美感或科学之美
排除 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
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现代著作权产生:
出版商希望通过保护作者利益使自己获益
1709年 英国 《安娜女王法》
世界上第一部真正的版权法
著作权首先保护作者,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是保护私权利(平等主体之间)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视作品为普通财产,注重保护经济权利,雇主可原始取得版权,可以自由转让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视作品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注重保护精神权利,雇主一般不可原始取得著作权,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既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也不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法
《著作权法》第62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一、特许出版权
著作权制度产生的两个阶段
(1)特许出版权(印刷出版特权)阶段:
印刷术与造纸术促进了出版业的发展
大书商要求获得出版书籍的特权
15世纪,威尼斯 威尼斯元首授予出版商5年的出版特许权
北宋 《东都事略》: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履版
对于擅自刻印者:追板劈毁、 断罪施刑
明代 陈衙藏板,翻刻必究;本衙藏板,翻刻千里必究
“特许出版权”不是真正的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定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1)狭义:作者权 对作品的权利
(2) 广义:还包括邻接权(相关权)对(除作品之外)其他客体的权利,如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我国法律规定)。
*意义:享有的权利不同(受保护的水平不同)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1、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1)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2)智力成果财产权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
-------无法律、无权利
(学习知识产权的基石)
第三节 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与财产
1、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2、什么是法律上的财产?
(1)因稀缺而有价值
(2)排他性(专有性)占有
(3)可转让性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
原因: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被控制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
对策与方法: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的法律,所以保护的是人。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误区1:法律的逻思不同常理
侵权:表演权 vs 行为:机器播放
作者才享有表演权
误区2:著作权的术语不同常理
使用权?不是买书使用的使用意思
误区3:
书店销售图书?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的复制件
音像店销售音像制品?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表演和录音的复制件
拍卖会上拍卖画家真迹?
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的原件
贩卖盗版电影、软件光盘的侵犯什么权?
发行权(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表演和录音的复制件)
发行权用尽:二手书、音像市场存在的原因
只有发行权可以用尽
发行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一、复制权
列举复制行为,未抽象概括要件
复制行为=作品+物质载体
朗诵课文/背课文,非物质载体
人的身体可以做物质载体
动画形象-毛绒玩具:平面-立体
建筑作品的外观设计图-重建建筑作品:平面-立体
对雕刻、建筑等进行拍照: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照着雕刻作品进行雕刻:从立体到立体
录制歌手的演唱:同时复制表演和音乐作品,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
1. 著作术的定义: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1. 法律上的财产具有三要素:因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2.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控制;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即: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1. 超市未经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授权播放背景音乐,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解题思路: 要从超市的行为定性入手,超市播放购买到的CD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对应的专用权是“表演权”,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赋予了表演权,因此超市的行为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2. 著作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