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汇划、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平面美术作品
立体美术作品
曲风平面与立体美术作品:需要借助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还是三位个维度?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及受保护的条件:
是指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物品。
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1)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2)独立完成
3)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品(对美感有较高的要求)
实用功能与艺术造型能够分离:
物理上可分离
观念上可分离
例:不把香水瓶做成人体形状,是否会影响其装香水的功能?不影响,即观念上可分离。即实用艺术作品
反例——法拉利跑车流线造型:如果改变了流线造型,会影响到车身的阻力和平稳性——使用功能和艺术美感无法分离
乐高诉可高(北京高院2002年):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曲、曲+词,但不等于曲谱,是排除即兴演奏出的作品之外的曲谱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共舞台演出的作品。排除即兴表演出的作品之外的剧本。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作者是编舞者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
作品类型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林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范围广于文学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区分口述作品与作品的表演
作品的分类
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允许法院自行认定新型作品
“英国超级联赛案”:足球比赛并非作品
“第九套广播体操案”北京西城区法院2012年: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但与同样包含肢体动作的舞蹈作品不同,其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而是已肢体动作产生的运动刺激来提高机体各个关节的灵敏性,增强大肌肉群的力量,促进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精神传导系统功能的改善。简而言之,广播体操有强身健体之功用,而无思想感情之表达,既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瑜伽案”也不被认为是作品
(六)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某法院审理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诉讼时提出的问题:涉案图片均为三点式女模特照片,且女模特带有诱惑姿势,属于违反民法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该照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判令停止传播?
“算命网站著作权侵权案”
(五)竞技体育活动
以展示、增强身体的力量和技巧为目的的体育竞技动作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程菲跳”受著作权法保护么?
案例:NBA诉摩托罗拉(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1997年):篮球比赛并不属于联邦版权保护客体,因为其不构成“原创作品”。即使比赛准备中最接近创作的活动——花样滑冰、体操,参赛者涉及并做出优美而高难度的特技动作,如果就此获得版权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未来的比赛竞争。
四、官方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官方文件是不是作品?判决书?大部分是作品,但为什么不予保护?为了降低传播成本。
中国足协对什么有“版权”?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使用功能
?使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郑某诉吴冠中(北京丰台法院2007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就美术作品而言,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范围不能扩大到任何思想、创作观念。......原告......指出其是独创了以中文字画的风格模式。我院认为,观念、风格和手法作为美术作品所要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主观范畴,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相似的情节是否为原告所独创?
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相似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四)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
思想与表达的混同: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该表达或有限的几种表达将被排除在保护范围内。例如游戏规则的表述
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作为侵权方代理人突破点在于找对方缺乏独创性的证据,如在对方作品创作之前已经存在于此作品在表达上一模一样或高度近似的作品。
“黑棍小人案”(北京高院2006年):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既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1、原告攻: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
被告守:如证明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猴寿案”(某高院2009年):被告李某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看李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李某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某的作品简单复复制,......李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李某创作的做拼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应当认为李某的“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某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批判:该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丛刃构成作品,即可认为不侵权,法院该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是对改编权的冲击。例某人将他人小说用漫画形式全部表现出来,该漫画毋庸置疑具有独创性,可研构成新作品,但不能说不会侵犯小说作者著作权-改编权;再如电影红高粱未经许可将莫言小说拍成电影,按照该法院逻辑也不应判定侵权,这显然是错误的)
王某诉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一中院2012年):两者除在鸡冠、底座及鸡身形略有差异外,其余极为近似,尤其在涉案剪纸作品较具独创性的鸡眼、鸡翅膀、鸡尾部分以及鸡身的留白处理等更为接近,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就两者比对时提出的几点差异虽然存在,但属细微差异,......故被告所提的几点差异尚不足以影响两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2、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如果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2)被控侵权成果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三)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
《实施条例》: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新闻: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不付费),法定许可(付费)
新闻照片是“时事新闻”么?不是,摄影者有选择余地
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重庆高院2013年):文章所配的37幅图片均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型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事实是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探索、发现事实付出的时间、精力?额头流汗原则
与探索发现事实有关的智力活动(选择判断)?事实不受保护
如何判断作品中记载的内容为“事实”?作者提供内容的方式使公众相信其为事实,公众有权将他作为事实来诉
对古籍的断句能否产生作品?
法院观点一:
批判:对校对者而言均是为了寻求古文真实原意/本意,是试图让公众将其作为事实来看待。而其理解差异并不会改变他们探寻事实这一目的,故而不应被认为他们的点校形成新作品。
对古籍的断句或古籍点校也是属于解释性的假说。
视频采取了大陆法系的标准采用两分法,而照片采用的英美法系的标准,即不两分,所有照片都构成作品。
创通常情况下与作品的长度无关,不影响作品创的认定,但应当能达到传递个人特色的程度,个性化的表达,能传递出作者的个性选择和思想感情。
找到对方说话的致命缺陷,利用一个例子把这个缺陷放大。构成作品的部分,只要符合独创性的条件,就可以享有著作权。
短句是否能构成作品,还是需要评估该词是否能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也就是需要有作者的个人烙印。作品是作者与读者思想情感的交流工具。
不要求具备多高的艺术美感,但应当是属于艺术领域,起码有艺术美感。创的要求不高,但不等于没有最低的美感要求,
(二)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红楼春秋》著作权侵权纠纷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一)思想的范畴
?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风格
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体系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表达两分法即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
女子十二乐坊案(北京二中院200五年):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原告的报告)中所涉及的演出模式包括创意和操作方法,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
节目模式
“面罩”节目模式案(北京海淀法院200五年):从世熙公司主张的节目模式包括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其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世熙公司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世熙公司关于《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
节目模式属于创意
节目模式的著作权登记?文字策划案(文字作品)等级;节目录影(影视作品或录像制品)登记
引进节目模式后怎样合法保护?——区分模式本身和制作完成的节目:合同约定,注册商标,商业秘密。
如果存在差异,应看是因为转化本身带来的差异,还是创作上的差异,如果仅仅是因为材质等技术原因导致的差异,则不影响著作权的认定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北京高院2020年):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智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
“创”:要求高度?
两大法系有区别。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录影---创造性低---录像(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电影/视听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照片---创造性低---普通照片(只享有邻接权)---创造性高---摄影作品(享有狭义著作权)
我国的“创”要求高度?对于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标准,但照片却没有这个标准,而是英美法系的低标准。
例:“医学膜照片案”(上海高院2007年):朱某结合自身的临床经验,从自己实施的手术录像中截取了临床应用医用膜的关键画面,在上述过程中,朱某确实为此付诸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性劳动,该智力性劳动所体现的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由此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MV案:连续画面是否为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