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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难点问题
一、行为认定
严格区分发行和传播
发行一定要转移物质载体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是以不转移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使得公众感知作品的内容。
传播
现场传播(公众在现场)、远程传播(公众不在现场)(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仅在远程传播中分类)
广播权=非交互式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任何技术手段(包括网播)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构成了向公众传播权的完整体系。
破坏技术措施不等于实施了传播行为,两行为性质不同。
传播行为=传播源+面向公众(远程、现场)
在日本:传播源理论体现于服务器标准。服务器=产生传播源存储介质
腾讯公司诉上海真彩多媒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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