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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效期: 365天
对公众的理解:不特定多数人,排除家庭圈和联系密切的朋友圈。传播对象的公众是预设的接受者。
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是对侵权抗辩的理由。
在局域网或内网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不意味着任何时刻、任意一台计算机,没有任何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对特定行为的适用性:
小影吧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和账户,(反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是将作品放到提供端(网络端),是一种远程传播,不规制现场传播。
广播权第二项子权利:针对的是广播的行为,是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邻接权的保护力度不会大于著作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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