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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侵害商标权没有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并不是最高院的疏忽,而是因为商标产品的流通,很有可能原告利用从而选择拉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
上海知产法院2021年裁定,认为在平台上交易,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前往被告住所地。
互联网案件商标管辖:
普通的商标法司法解释
第6-7条 关于管辖
没有侵权结果地-因为有可能会被原告利用而架空民诉法;
目前全国管辖极不统一;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不同,是因为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不同。
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适用民诉法第20条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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