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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有效期: 365天
建工优先权的主体:直接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即要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例外: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最高法院2021民申2306号---如果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事实,则发包人和明面上的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合同,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 向发包人要价款,有建工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业主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提起代为诉讼(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4条),原始债权无优先权,但提起代为诉讼,可以享有(部分观点)
司法解释一43条: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及于实际施工人优先权保障
合同无效: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实务问答----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依旧要保护建工优先权
工程未竣工: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享有建工优先权
合同解除: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承包人原因,只要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享有建工优先权
焦点:如何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应视为质量合格
提供分部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证据
权利主体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工优先权?
(1)与发包人存在事实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2021)最高法民生2306号判决,发包人如果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事实,发包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签订的建工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基于实际施工的关系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
(2)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44条,
(3)《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43条,
(4)合同无效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合同未竣工
(6)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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