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人仍可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保理是特殊的债权转让,标的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是保理人。保理是商事行为---保理有登记制度。
有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是担保
无追索权的保理:一般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非金钱债权,第三人看到是非金钱债权就应该审查。
金钱债权:即使双方约定了不得转让,也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可以直接找债务人清偿。债务人此时很吃亏---可以找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通知一般不得撤销。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即使没有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原来可以向债权人(让与人)主张的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转让债权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即债务人接到了通知就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接到通知还是向原债权人履行,构成
非债清偿,受让方还可以要求你在履行。此时原债权人产生了一个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债务人再找他要吧。
实践中,有些受让人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人家履行,法院先审查是否转让的事实,若确实转让,那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债务人时“视为”通知!造成的其他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啥的)我们认为其实可以通过通知来减少损失,现在产生的损失要从债权中扣除。
通知主体一般是让与方,但在保理中: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保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
主权利转,一般从权利也一起转,(担保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若保证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了,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言外之意,要债权由回到了原债权人名下,他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前提条件还在保证期间内)
民法典新增:若转让后的债权上的从权利没有登记变动(eg:抵押权,还是登记在原债权人名下,受让人虽然没被登记为抵押权人)新增加条款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的受让人不需要办理登记了,以占有为要件的也不需要占有了。
债权的表见让与:
即使债权转让无效,只要通知到了债务人,债务人就只能向受让人清偿,除非通知撤销(受让人同意可撤销)
多重让与
实践中:我对张三有债权,我又欠李四钱,李四申请冻结了我对张三的债权,正在要执行时,王五站出来说,我已经把这个债权在法院冻结前转让给了王五。只不过王五(受让人)没有通知给债务人(张三),转让发生在法院冻结前。王五要求排除强制执行,因为这个债权已经不属于我了。实践中会滥用这种“我跟王五”的情况,说早就转让了,弄个假债权转让合同,然后不能申请执行。
这时候先保护谁呢?适用民法典解释第50条:还是看通知,债权转让虽然在让与受让人两方有效,但毕竟是要通知到债务人才能发生效力的。因为债权转让有时候是为了担保。最终以最先通知到债务人的为准!!
还有一种情况是后签转让合同的人先通知,如果你知道这情况还先通知,类似于第三者插足,不予保护。
还是有跟债务人串通的:还是要看客观证据,不能只看债务人认可谁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