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执行行为异议及执行标的异议实操全解

第28条规定  针对二手房

1.何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引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

 

认购协议或者定金协议,甚至只有一张收条

看的是买房的核心要素:双方主体,价款,坐落地,这些是成立一份合同,里面的核心要素,满足这些核心要素,是可以成立为叫一份合同

合同倒签的问题

2.何为“合法占有”?

现实体现:“......”,做成一个非诉业务,给客户做一些辅导

交割协议或者交割清单,交水电气卡,税票,物业合同

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具暂住证明

水电气申请办理更名

物业费收据变更房号主体,收据备注更名

社区证明,换一个思路用途

3.何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讲剩余价款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现实体现:庭审答辩,发问

适用前提就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或者被执行中,法院不是合同相对方,这个时候把钱交给法院和交给被执行人效果是一样的,这个钱最后会交给申请执行人,在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庭审答辩中就可以提出愿意把价款交付给法院来执行,并且也是有这个履行能力

申请执行人答辩,围绕28条四个点

4.何为“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登记”现实体现:

(1)“战死沙场”

(2)积极行为

2.1向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资料

补正通知,邮寄,给中介提出过要求

2.2向对方——提出办理的登记

提出过一个请求

2.3没有提出合理解释——生病住院

(3)常见“忽略事项”

3.1忽略权利负担——抵押,查封

打印产权证明,清楚显示抵押,查封情况

3.2忽略政策障碍

3.3“不良”意图——税款

5.其他注意事项

(1)非金钱债权

(2)“房屋”的具体类型指向——住宅,商铺,公寓,车库,土地,厂房?

【参考案例:北京三中院(2029)京03民终3113号民事判决书】

第29条   针对一手房

1.何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引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

2.何为“用于居住+无其他房屋居住”?

看的是名下是否有房子

现实体现:

(1)配偶,父母,子女名下?

(2)农村房屋?

(3)其他省,市?

(4)“学区房”?

3.何为“支付价款超过50%”?

现实体现:庭审答辩,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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