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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 VS 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在于是否涉及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两者独立。
发行权:对象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专指可投入流通的有体物);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象是作品。
EX. 提供作品下载 属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用尽——》二手书市场存在的合法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不存在“用尽”一说。
权利用尽仅仅与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有关。
“网络出版”、“网络发行”并不是专业表述,仅为业界用语,两者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王迁说上述最高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3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表述有类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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