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预留了动产统一担保登记的制度空间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权利质押:登记设立物权(顺序问题可以参照民法典414条: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时主张权利的先后顺序)
动产上抵押和质押竟存: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民法典415条)
登记或交付是根据物的不同属性而为的公示手段,登记和交付本身没有效力等级之分。
流担保的缓和:
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抵押物的转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抵押物转让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提前清偿或提存仅限于可能损害(应然状态),删除涤除权
抵押权与租赁权:先租后抵,抵押财产必须转移占有(增加占有要件)
在抵押物转让的问题上,民法典删除了买方关于涤除权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524条)
抵押权人只能向买方(第三人)主张抵押权,除非抵押物或质物在买方处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向买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物上代位权:第三人明知,且将款给抵押人的,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08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抵押人的行为所造成的(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妨害(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了
当不可归责于抵押人,408条不可用
408条对抵押人应限制于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
第433条:
价值止损条款:当质物或抵押物价值贬损止一定程度时,实现担保物权(本质上属于对担保物权实施情况做出约定,属于390条中的第一个约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可以参照适用701条,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抵押人也享有债务人的时效抗辩:保证期间也不能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
九民纪要第59点
质权、留置权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间
物权:
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事法律关系。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例外:所有权保留:付全款后才产生物权变动)
合同法:交易规则
物权:交易对象
最开始,孙写了简单介绍物权法(三五千字),直到现在民法典出台,一直跟进。
位置:第二编。民法典是务实的法律,民事主体最关心的是财产权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很多权利建立在物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