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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权利的并存
指就同一债权的实现而同时或者先后设立了两项以上的担保权利,此种情形称“一债数保”。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请求权。(第三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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