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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重磅系列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第五条,侵权,人格权中的自由权也包括意志决定自由,故为赔偿责任。

意向书和备忘录没有缔约义务,属于无约状态,法外空间。

要看内容是否有缔约义务,不看文件抬头: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预约合同成立;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本约合同成立(公报案例 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第八条不强制要求缔约本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格式条款要件(3):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重复使用实践中不好证明。重点要在协商上,不能局限在重复使用上。

电子合同:勾选,弹窗不等于提示说明

异常条款:超出合理期待的条款,如律师费承担条款不是异常。原告所在地、甲方所在地法院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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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比如价款谈不拢,合同未成立。

民法典中有关于要约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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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方法论与价值观

  • 合同通则解释优位于九民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 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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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民纪要-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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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九民既要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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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主讲人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一、方法论与价值观
●合同通则解释需要再解释
●动态体系论条文可忽略不计
●合同通则解释优位于九民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经由合同解释充分尊重合同自由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预约的违约形态和违约后果具有特殊性
●应予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仅限于异常条款
●重复使用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关键

三、合同的效力
●“缺乏判断能力”应当慎用
●需批准合同范围不应随意扩张
●报批义务违反后果逐级递增
●意思表示是真是假和是否违法脱法纯属两回事
●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终究只是徒劳
●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不过是循环定义
●无权处分回归一般性规则的本来位置
●超越代表权与超越职务代理权的关系应当理清
●合同签名与印章规则的新风险及其防范

四、合同的履行
●非主要债务原则上不引发合同解除
●债务到期后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不同类型而区分效力
●债务到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物权效力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具有合同当事人地位
●可代位清偿的第三人范围足够宽泛
●同时履行抗辩的矛与盾应具有对等性
●情势变更时合同解除本应更灵活
●情势变更规则并非一概不可排除

五、债的保全
●代位权之诉排斥仲裁协议并非最优选择
●代位权制度的漏洞补足
●撤销权制度的漏洞补足
●诈害性关联交易判断标准的误区及矫正
●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并用

六、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以诉讼代通知:魔鬼在细节中
●债务人“确权”规则的一般化
●债权多重转让应当区分普通债权和应收账款,后者优先适用登记规则
●债务加入中的追偿权首先取决于基础关系

七、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意解除不需要就解除全部后果达成合意
●解除异议期限已被废弃
●抵销不具有溯及力
●为保护人身权益或防范道德风险而特别限制抵销
●抵销与诉讼时效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解除权一般化的尝试终告失败
●违约损害赔偿规则的充实
●违约金酌减的举证规则仍是一笔糊涂账
●约定放弃违约金调减权并非当然无效
●恶意违约不得主张减少违约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受限于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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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江苏法院认为按照法理,结合法律规定,除斥期,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决算完成之后。

 

法律动态生长的过程

欧洲没有市场,欧洲是判例法系统,衡平法和普通法

我们动态体系条文

有争议的条文

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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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不一致

与下位法也有不一致,九民纪要,对仲裁也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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