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公司法总则(1-28条)
第一条 三国演义变四国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增加了”职工“,职工代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300人以上强制),但职工权利仍然有限(态度)。
第二条 一毛不拔两兄弟
【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链接:民国时期的公司法,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五种类型。
要点:一毛不拔指”公司“的核心价值——有限责任
运用:
1.不要追捧股份公司,约束多成本高(股份改有限案例);一般上市前才做股改。
2.一般情况下,劝企业者设公司而非个体户、变通合伙等”无限责任“主体。
第三条 天生石猴即齐天
【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解读:
1.”公司“是法律的造物,出生就有法人的”人权“。
2.有限责任原则第一层:公司财产VS债权人
央视《公司的力量》——集合集合众智众力,分散风险,限制责任;但对债权人和职工来说也是坑。
第四条 股东掌权难掌事
【股东有限责任和基本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重点:
1.有限责任第二层:股东认缴VS公司(股东不面对债权人)
2.股东三权:分红权(财权),决策权(事权),人事权(人权)
运用:1.认缴量力而行。2.股东依赖/约束董监高。
第五条 单程必备如家法
【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读:仅约束内部人,董监高没签仍受线束(与合资协议不同)
运用:不要直接用登记机关范本(大股东除外)
第六条 有名有姓走江湖
【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要点:新增条款,对应《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运用:在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公司名称具有了更具体在先权利。
第七条 公司类别名中标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股份公司”
第八条 注册办事两不误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解读:公司注册地不一定是住所
运用:
1.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实际经营中优先作为住所,实际经营地无法确认的,注册地作为住所;
2.送达问题:通常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优先;没有合同约定的,向实际经营地送达,不知道实际经营地的,向注册地地点寄送。(最简单直接的方式是都寄送,同时扫描所需寄送文件向对方人员改判微信或彩信)。
第九条 经营范围章程定 应批先批再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解读:进章程是为了公示,超范围经营可能被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但合同不一定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除外)。
运用:经营范围修改时需修改章程,如非“绝对”控股,需一次写全或跟小股东特别约定,否则可能被小股东要挟。
第十条 “法人”董事经理当 辞任三旬补新人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规解读:
1.法定代表人的来源扩大,原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现在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2.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老公司法时期存在大量法人代表可进不可退,被“架在”公司的场景,尤其是一些走下坡路的公司,没人愿意接替。新《公司法》给了辞任这一新出路。
运用:
1.法人代表来源扩大的修订,将使得一些公司的控制结构具有颠覆性变化的道路;
2.法人代表的辞任逃遁,在登记部门仍存在执行难度,但就法人代表人个人做责任切割而言有意义。
第十一条 “法人”签字朕亲临 内部限制怕外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1.新规定。正式写明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天然的代表权,该代表权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2条解读,在实务中特别复杂。
2.写明了法定代表人履职的赔偿责任。
运用:
1.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公章,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更加谨慎;
2.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问题,《民法典》担保缺席解释中将“对外担保”以及“债的加入”作为了例外,需要求相对人查看公司决议;
3、法定代表人履职赔偿问题,属于对法定代表人的保护,与员工履职的赔偿和追偿方式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兄弟互转因同根 债权债务新人承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读(运用):
同根:都是有限责任
错误可以被修正:“股改”通常是指“有限”变“股份”(例如上市前,需众筹时)
第十三条 子公司债父不偿 分公司债总要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好比分身,只是本体的一部分;
——子公司好比子孙,是独立的个体,成年后更是失控(公司出生即成年)
运用:强化掌控用分公司,隔离风险用子公司
探讨:“先子后孙”高级结构(稍微麻烦一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基操 连带责任交叉看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解读:1.旧规:除法律有其他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链接:《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政府、财政部、国资委出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能当GP)。
推导不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民营企业也可以当GP)。
新规:其他法律如果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成为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改为了其他法律夫禁止即可为的模式,可以推导出来。
运用:用公司来当有限合伙的GP,无限责任有限化,或识破反制。
第十五条 投资担保走决议 莫超限额谨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读:程序-限额-回避
运用:
1.《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缺席解释;“对外担保”和“债的加入”必须审查上会决议材料,不上会会有有无后果。——这也成为了“小股东捣乱权”的一大用武之地。
2.大股东应争取自主权,小股东应争取否决权。
第十六条 职工签约加社保 教育培训提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读:
表态支持《劳动法》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工会签 民主管理看职代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解读:
标红部分均为新《公司法》修改增加的工会代表职权和对公司的要求。
运用:仍然缺少强制性的内容,将来可能会有更多具体条款出台,目前可忽略。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设起来 提供条件活动开
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
根据党单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运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先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赋责护权示成年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解读:独立性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要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解读:
新增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运用:
鼓励性条款,可忽略。
第二十一条 股东滥权要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股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公私不分,将会导致“刺破公司面纱”。
运用:
实践中追究责任比较难,关联关系难认定,是否公允难认定,损失金额难认定……
第二十二条 损失赔偿因关联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属于梗概的约定,董监高具体的义务规定在后面的章节。
运用:
严密监控,及时追究。
第二十三条 股东逃债要连带 多家公司牵连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1.第一款——刺透公司面纱,也即我们常听到的“皮包公司”现象,但该条款的具体认定涉及到财产混同、价格混同等细化内容,总则中暂未展开。
2.第二款——新增条款,允许做坏事的关联公司向横向打通连带责任;但是对债权人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公司被与债务情况差的公司相互连带,则维权难度更大。
3.第三款——原来的一人公司,仍然要求证明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没有再强调每年必须做外部审计。
运用:守擂攻擂均需注意。
第二十四条 开会表决可线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新增规定:三会召集和表决法定可以走线上。
运用:守好自己的电子邮箱!防止被突袭。有的时候可以突袭别人。
第二十五 与法相悖皆无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解读: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民法典》的基本要求,需注意:
1.违反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位阶不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会导致无效;
2.违反的应当是竞争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无效。
运用:决议有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种状态
第二十六条 六十日内莫逾年 三种决议可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读:
1.三种情况可撤销:(1)召集程序违法违章(2)表决方式违法违章(3)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2.行使撤销权方式:股东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3.新《公司法》新增的股东会决议知情保护条款对于股东会决议,股东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之日六十日内可以提撤销,但最长超过一年,撤销权也消灭。(但并没有说对董事会决议也有这一知情保护)
运用:决议竞争力之争
第二十七条 四种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解读: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人/表决数不足、同意表决权不够,则决议不成立。
运用:
1.注意和可撤销场景区分,没开会、没表决与个别股东没接到通知参与开会或表决,是两种情况。
2.决议不成立不存在必须在60日内提起诉讼的限制(真实案例:法院判决20多年的决议不成立,导致某一除名股东“复活”)
第二十八条 决议火灭饭熟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解读:1.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议的成立或竞争力被影响后,公司应当向登记部门如实撤销登记;
2.但是,公司决议的成立或竞争力变化,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