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实务操作策略
第一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条依据及认定标准
法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第2款
三个认定标准:共债共签、共同经营生活
一、 共债共签(举债合意)
明示共签:
1、事前确认(在借据上签字)
2、事后追认(在邮件、微信、短信、电话中确认)
默示共签:
1、以其名下财产设置抵押
2、以其名下账户接收借款
3、代为返还债权人的借款
二、共同生活
赡养抚养、就医、教育、社交
何某为购置婚房,向其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婚后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共同生产经营
双方共同经营-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一方经营,利益归属家庭-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第二部分:个人债务的法条依据以及认定标准
请求权基础:民法典1064条第二款前半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一、大额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系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收益用于共同生活
二、异常债务
(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
如:何某向朋友借款10万元,将该笔款项转账给情人陈某,用于支付其和陈某的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属于异常债务
或者何某拿款项用做赌博、并花销殆尽。属于不正当、不合理之债。
三、特殊债务(串通)的常见情形
假借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父母与儿子补签借条,父母起诉儿子和儿媳共同还款
假离婚:何某在b公司起诉前与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何某净身出户,很明显有避债之嫌
第三部分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策略
1、借款合意类
借条收条、微信邮件
2、借款交付类
转账记录、付款凭证
3、款项用途类
购物凭证;权属证明
4、其他补强类
居住证明、诉讼材料
举例:
债权人举证:借条、转账凭证、
债务人配偶抗辩: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
债权人举证:配偶以自己的房产为借款做抵押
法院认为:虽然丁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可以视作其事后追认该笔借款并愿意以房产做担保,形成默示的“共债共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2
债权人举证:借条、转账凭证
债务人配偶抗辩:分居证明、收入证明:证明自己与何某分居多年,经济相互独立;教育费、医疗费凭证:证明子女的相关费用都由自己支付
法院认为:丁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何某分居多年,经济相互独立,且分居期间子女的教育、医疗相关费用都由丁某支付,并无举债之必要。故李某关于为子女教育、医疗而借款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李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
举例3
怎么证明10万是赌博款,并非用做家用
配偶:分居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二人分居多件,生活财产独立;何某曾多次因赌博而受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丁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何某有赌博习性,且分居期间何某对外所负之债已经脱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且期间亦多次因赌博而受到行政处罚,不能排除其对外负债系用于不正当、不合理之用途,故认定该笔债务系何某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