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解释的时机论:(2001)民三提字第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81号,说明书和附图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来澄清权利要求模糊不清的地方
语境论:(2010)知行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只有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经典案例:导针孔案,防爆功能与引出导针作用
权利要求在不同程序中解释的异同:
解释的一般规则:授权确权程序中,按照通常含义-特别界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界定;侵权程序中,根据相关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特别界定-公知文献与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禁止反悔原则:授权确权程序中,可以参考已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侵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第114921号复审决定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
例外:真独权-假从权:“加强的热交换板”案
技术术语区别解释原则:“(1)运输平台及运输单元”案,运输平台“用于”不能解释为“必须用于”,对于特定顶角件的“使用”环境特征也不能作此解释。(2)“货架”“货位”应该不同解释。
专利权有效原则:修正案例:“防电磁污染服”、“一种螺旋水管结构激光管”案
区别解释原则:不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一致
技术术语区别解释原则:同一文本相同术语作相同解释、不同术语作区别解释【(2019)京行终2733号、(2019)京行终2661号】
例外:锻炼装置案
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公示性原则:公示权利,界定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如果将“同时观察”解释为“观察”,将包含“延后观察”
捐献原则:
保护与贡献相一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大小相当,禁止以“有限公开”换取“无限保护”。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一)公示性原则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原则
公示权利:对世权
界定范围:技术特征(界桩)
目的:行为边界、交易安全、产品流通
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
专利诉讼实务
一、概述
知识产权是人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智力活动成果是指人的智力活动成果,不包括动物和机器(人工智能)
专利法的起点:发明创造——专利法是对发明创造提供保护的法律
专利权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专利是桥梁,连接技术方案与市场
重“专”而无“利”
慎重对待:财产权——排他性权利
专利制度: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技术特征
以公开换保护:不清楚、不支持、不充分
保护与贡献相一致:以有限公开换取无限保护
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功能、效果
权利要求的解释:对权利要求的载体——语言文本进行解释,确定其所表达的技术方案的客观含义,并具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文字游戏
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内涵与外延的不确定性、语言的滞后性,语言只有置于特定的语境中才能理解其含义
周边限定理论和中心限定理论
文本主义和贡献主义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
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
动态保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申请至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