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仲裁:一般只能合同当事人才能提
代为提仲裁?特殊情况:在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可以代原债权人之位提起仲裁的
解决办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36条:A对C启动诉讼,C光说他有仲裁程序是没用的,他得去开启仲裁,才能挡住诉讼程序。你要是只提不做,就是在用这个程序耍流氓。
限定性入库规则:
A要到钱是直接归A,还是在B那里过一下。
在b那里过一下就是入库规则
争议点是:b那里万一还有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怎么办?
结论:还是承认入库规则。
也有反对的。
日本法:逻辑上承认入库规则,但事实上又允许债权人A把钱拿走,这样的话其实是A拿走了本应该属于B的钱。此时A对b有个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之前a对b是有个100万债权的,此时会抵消!a可以主张抵消,事实上a把100万要回来了。
在日本破产法中,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是有限制的,必须要破产前6个月以前行使才行,意味着:虽然允许a通过这种方式获得100w,必须要求b在没有破产,或者没有破产风险的前提下才行,一旦债务人b要破产,那a还是得不到,这100w要进入b的破产财产中来。
连环撤销:
没有连环撤销权。
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善意取得 就能实现比连环撤销更精准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a行使撤销权,是否一并撤销掉了b到c的所有权变化?
是的,我们是不承认无因性的,认为撤销权不仅撤销掉了合同效力,还撤销掉了物权变动
赠与不可以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要支付合理对价
这样的话,a行使撤销权后,物权也发生变动,回到b身上,d又因为无法善意取得不能获得物权,a行使了这一次撤销权,标的物就回到了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