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杰出法学家民法专场: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转让、代位、撤销、解除

代位权:

仲裁:一般只能合同当事人才能提

代为提仲裁?特殊情况:在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可以代原债权人之位提起仲裁的

解决办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36条:A对C启动诉讼,C光说他有仲裁程序是没用的,他得去开启仲裁,才能挡住诉讼程序。你要是只提不做,就是在用这个程序耍流氓。

限定性入库规则:

A要到钱是直接归A,还是在B那里过一下。

在b那里过一下就是入库规则

争议点是:b那里万一还有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怎么办?

结论:还是承认入库规则。

也有反对的。

日本法:逻辑上承认入库规则,但事实上又允许债权人A把钱拿走,这样的话其实是A拿走了本应该属于B的钱。此时A对b有个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之前a对b是有个100万债权的,此时会抵消!a可以主张抵消,事实上a把100万要回来了。 

在日本破产法中,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是有限制的,必须要破产前6个月以前行使才行,意味着:虽然允许a通过这种方式获得100w,必须要求b在没有破产,或者没有破产风险的前提下才行,一旦债务人b要破产,那a还是得不到,这100w要进入b的破产财产中来。

连环撤销:

没有连环撤销权。

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善意取得 就能实现比连环撤销更精准的对债权人的保护。

a行使撤销权,是否一并撤销掉了b到c的所有权变化?

是的,我们是不承认无因性的,认为撤销权不仅撤销掉了合同效力,还撤销掉了物权变动

赠与不可以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要支付合理对价

这样的话,a行使撤销权后,物权也发生变动,回到b身上,d又因为无法善意取得不能获得物权,a行使了这一次撤销权,标的物就回到了原状态。

 

[展开全文]

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人仍可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保理是特殊的债权转让,标的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是保理人。保理是商事行为---保理有登记制度。

有追索权的保理,实际上是担保

无追索权的保理:一般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非金钱债权,第三人看到是非金钱债权就应该审查。

金钱债权:即使双方约定了不得转让,也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可以直接找债务人清偿。债务人此时很吃亏---可以找

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通知一般不得撤销。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即使没有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原来可以向债权人(让与人)主张的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转让债权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即债务人接到了通知就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接到通知还是向原债权人履行,构成

非债清偿,受让方还可以要求你在履行。此时原债权人产生了一个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债务人再找他要吧。

实践中,有些受让人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人家履行,法院先审查是否转让的事实,若确实转让,那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债务人时“视为”通知!造成的其他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啥的)我们认为其实可以通过通知来减少损失,现在产生的损失要从债权中扣除。

通知主体一般是让与方,但在保理中: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保理人可以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

主权利转,一般从权利也一起转,(担保权),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若保证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了,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言外之意,要债权由回到了原债权人名下,他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前提条件还在保证期间内)

民法典新增:若转让后的债权上的从权利没有登记变动(eg:抵押权,还是登记在原债权人名下,受让人虽然没被登记为抵押权人)新增加条款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的受让人不需要办理登记了,以占有为要件的也不需要占有了。

债权的表见让与:

即使债权转让无效,只要通知到了债务人,债务人就只能向受让人清偿,除非通知撤销(受让人同意可撤销)

多重让与

实践中:我对张三有债权,我又欠李四钱,李四申请冻结了我对张三的债权,正在要执行时,王五站出来说,我已经把这个债权在法院冻结前转让给了王五。只不过王五(受让人)没有通知给债务人(张三),转让发生在法院冻结前。王五要求排除强制执行,因为这个债权已经不属于我了。实践中会滥用这种“我跟王五”的情况,说早就转让了,弄个假债权转让合同,然后不能申请执行。

这时候先保护谁呢?适用民法典解释第50条:还是看通知,债权转让虽然在让与受让人两方有效,但毕竟是要通知到债务人才能发生效力的。因为债权转让有时候是为了担保。最终以最先通知到债务人的为准!!

还有一种情况是后签转让合同的人先通知,如果你知道这情况还先通知,类似于第三者插足,不予保护。

还是有跟债务人串通的:还是要看客观证据,不能只看债务人认可谁先通知。

 

[展开全文]

债权转让与交易安全

主讲人:吴光荣,北理工博导

一、债权转让的定位

 

[展开全文]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议解除

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判解除(民: 533)、破解合同僵局的裁判解除(民:580)

二、合同解除的对象

合同的效力体系

        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展开全文]

债权转让与交易安全

一、债权转让的定位

权利的转让,债务不发生转让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二、债权转让的构造

三、债权转让的效果

四、债权的表见让与

五、债权的多重让与

[展开全文]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

2、劳动报酬也可以行使代位权,但限于生活必须费用的部分除外。

[展开全文]

1、有追索权的保理(担保)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债权转让)。

2、海南纪要(关于不良资产转让)。

3、保证人履约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属于债权转让,而是清偿代位。

但是不能对共同担保人追偿,要追偿必须满足一些特殊条件。

4、不能用债权转让的思路去理解代位权。

5、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较少(要下来搜索一下)。

6、如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受让人是否应视为明确知晓该笔债权不得转让?

7、非金钱债权第三人受让债权时有义务去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得转让债权。

     金钱债权为了扩张债权的可流通性,即使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即便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主张债权,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8、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9、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以主张因未通知而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可以扣除。(解除权也是一个道理)。

10、通知的主体应该是让与方,目前受让方能否通知存在争议(保理有特殊规定)。

原则上还是要转让方通知;让与方通知要在特殊性下。

11、转让债权后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而且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2、债权人违反与保证人的约定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保证人不对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返还给原债权人的,保证人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要在保证期限内。

13、多个债权转让情形下以最先通知的为准。

[展开全文]
 
中国杰出法学家民法专场: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转让、代位、撤销、解除
¥10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