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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的效力(争点效)
第一部分:既判力之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值范围
即便法院对于诉讼标的以外的事项,经过当事人的提出、辩论后进行实体审理,甚至在判决理由忠详细陈述,但仍不足以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标的之范围=判决主文中判断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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