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倩:执行重拳四式精解

老赖没财产?破局!调查,执行配偶财产

问题:

1.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不能

2.能否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分情况

3.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先析产吗?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被执行的情形

1.夫妻共同财产(查,扣,冻——分情况执行)

2.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另诉,追回)

3.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另诉,要求被执行人配偶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调查切入点:

1.查找自然人财产线索N种办法;

2.借助案件进行查控;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内容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执行共同财产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告知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进行析产诉讼,未经协议分割或提起诉讼,法院继续执行。

部分法院先履行告知业务,告知共有人可以对共有财产协议分割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或告知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没有协议分割或者协议分割没有取得债权人认可,或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的,则法院继续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实施)

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打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

第二条: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

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对于第三种情形......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21年12月24日实施)

第10条:针对案外人因共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案外人请求排除对其依据分割协议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法予以支持;

(2)全体共有人未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或虽然达成分割协议但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共有财产的查封】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予以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第四百零三条【共有房地产的查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地产,可以查封,但应当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房地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房地产,对其他共有人的房地产应当裁定解除查封,需要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房地产的处分性执行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款: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可以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但被执行人的配偶同意的除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主要裁判内容:案外人周某及被执行人沈某么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某,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某的共有财产份额。

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2.先实物分割,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置,处置变价款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

部分法院会考虑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对于可分割的财产,先行分割后执行相应份额,对于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贬损的财产,可以整体处置,执行处置变价款的份额,一般一1/2份额为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失误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2020年7月29日实施)

12.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

答: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线性实物分割后执行。对于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财产,也可以整体处置。

整体处置前,被执行人的配偶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此予以书面认可的,法院可以准许。

整体处置时,鼓励配偶积极参与竞买,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民终570号

主要裁判内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韦某,朱某,黄某与李某购买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登记于四人名下,属于四人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由于被执行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客观上难以进行分割执行,且分割后会严重影响执行标的的处置难度及拍卖价格,亦会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拍卖并执行李某的份额并无不当。

其次,韦某,朱某,黄某,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涉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为四人共同共有,四人没有协议约定各自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供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且涉案执行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在客观上属于难以进行分割执行且分割后会严重影响执行标的的处置难度及拍卖价格,因此韦某,朱某,黄某请求分割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份额,仅执行李雄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

部分法院直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并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应份额,一般以1/2份额为限,也有的部分法院会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财产,特别是当其他共有财产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可以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中获得保障,进而直接对执行标的全额执行。

案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执异4号

主要裁判内容:本院查封,评估的位于**房屋虽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该房屋取得时间在案外人与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章某未能举证证明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与被执行人宁某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采取查封,处分等执行措施。

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682号

主要裁判内容: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房产系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执行法院在对存在共有关系的案涉房产进行处置,变现后,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当然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在执行案款中应保留其作为共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执复101号

主要裁判内容:本案中,南宁中院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了黎某名下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长利路支行开立的6236*****YO账户,即采取前述强制措施时梁某与黎某得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存款账户进行冻结符合前述规定。因本案执行依据并未将本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黎某在本案中除了应以与梁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房产的价款之外,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南宁中院对涉案账户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保留黎某得份额。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执复282号

主要裁判内容:贾汪法院可将所冻结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作为王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处理,但在处置变现时应保留王某标的法定份额,......至于王某提出的贾汪法院在扣划罗某名下2098.63292万元银行存款时未保留其份额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案最终的处置变现时将对罗某的所有财产进行整体处置,且尚未处置的财产价值将远超2098.63292万元,足以保障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4.提起析产诉讼。

部分法院基于共有人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无法处置共有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代位析产诉讼,有的法院认为共有人主张保留执行标的变价款相应份额应该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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