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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芳: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8、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要考虑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已经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其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由其保有房产,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接受房产一方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给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无须给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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