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类型:
(1)请求对当初仅判决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分割。
(2)离婚未经诉讼,一方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诉讼。
(3)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导致另一方发现后要求分割。共有物未分割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4)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导致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登记离婚时为了规避债务,约定举债乙方承担所有债务而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赡养或赠与之名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向父母大额转账,此类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4、离婚后是否应当承担婚内承诺的连带还款责任?
5、离婚时明知老婆坏了别人的孩子,离婚后能否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内容。离婚时明知则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6、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法定继承?可以对抗。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纠纷中,在已经离婚的情形下,乙方不能根据单纯的赠与合同规则享有任一撤销权,但另一方同意或者邮政局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斜坡等情形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是,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的除外,但子女不能对于协议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行使权利。
协议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纠纷的问题。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财产,致使标的物不能转移的,认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2)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无份额?
《民法典》297条,物权发生的事实行为不因后续物权登记行为发生改变,主要看母亲对该房屋物权的设立有无出资或贡献。
(3)离婚后出售未成年子女敏霞房产,还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民法典》第35条,在处理小孩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孩利益的原则,需要与另一方共同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包括直接抚养费带小孩处境等行为。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处理。
(4)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请分割是否收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转化为婚后财产的,转化后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个人婚前资金婚后购买房屋,如属于投资购房,投资收益(包括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生活住房性质购房自然增值(包括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6)离婚后双方军不注重房屋所有权时,如何处理。一般判决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共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司法程序对房屋进行拍卖,双方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或者判决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由双方共同出售该房屋,如双方产生争议致使房屋无法出售的,双方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法院司法拍卖)。
(7)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名,离婚时未出资一方请求分割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最多给予另一方补偿份额不超过30%。
(8)假离婚成真,房屋归属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到时身份关系解除不可撤销。主张假离婚一方对“虚假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9)父母与子女约定购房款性质是否对子女配偶有约束力?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自己子女出具的借条不能作为热毒宁款项性质的直接证据。
(10)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价下跌,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贷部分亏损。由购买房屋一方自行承担亏损,分割时应当按照共同还款部分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11)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确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属子女。能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应该视为一种共同一思之下的财产处分,与这个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引发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类型不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达成,那么经过附加了法院确认这层,这层是司法公权的形式呢呃,便认为这种一思一思之在呢,具有形成性,可以不经登记直接取得物权呢呃,就是说起因是为一种确认确认性文书,而非形成性的物权关系的形成文书就是第一呢,从这个呃,民法典司法解释呃,就是产生物权变动的文书类型来看呢,就是民法典第229条呃,规定了那个因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那么最高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呢,进一步细化了,就是引发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类型,也就是说是人民法院呃,仲裁仲裁机构在这个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呃,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这个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那么由此可见其强调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属性,那么夫妻离婚时候约定将共同财产归属于子女,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共同体,作为一个共同体成为债权债务中的一方,如果想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那么夫妻双方配合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这是一个第2个,上述这个离婚调解书是否属于形成文书来看呢?所以其并无创设新物权关系的内容,只是一种呢,债的履行义务的创设是一种呢,向子女转让不动产的行为期待,所以呢它是典型的债权关系,那么经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是对这种行为的确认,应该将其呢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文书。第三呢,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呃规定来看呢呃,离婚调解书关于财产的处分呢,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依据该协议向受赠人交付不动产并登记。那么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认为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际内容呢是债务人用于用于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呢嗯,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能够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
(12)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可以参照合同篇的有关规定。
(13)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又立遗嘱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同居伴侣,哪个有效?遗嘱改变了离婚协议有关房屋的归属安排,且与离婚协议内容相抵触,遗嘱内容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纠纷中,在已经离婚的情形下,乙方不能根据单纯的赠与合同规则享有任一撤销权,但另一方同意或者邮政局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斜坡等情形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是,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的除外,但子女不能对于协议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行使权利。
协议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如何的认定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及关系解除的问题。
(1)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判断是否存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事实的基础因素、在抚养教育的时间上不应太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继子女加入继父母家庭时已经成年,但后来对继父母尽了多年的赡养义务,此时也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
(2)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为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如果生父或生母与他人只是同居关系,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由于缺乏婚姻关系基础,不能认定子女与他人之间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
(3)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于生父母一方而言,抚养自己亲生子女是法定义务,作为经济上一体的夫妻,支付的抚养费很难分清彼此,对已经自愿抚养继子女的,离婚时不宜支持继父母主张返还抚养费的请求。
(4)即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曾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仍然要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抚养费请求权专属于被抚养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所欠的费用可以纳入广义的债的范畴,应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自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舒安峰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的,如果另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对违约金的承担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篇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
11、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规定。
父母主张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款为民间借贷,对于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主流观点是,借贷合意是必须证明的事实,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仅提供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或转账凭证时,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审查,巨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实际情况。作为为被告的子女配偶一方,只要其提供证据达到足以使父母主张的民间阶段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就可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不存在。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全部返还而非一半返还。
3、生效判决认定赠与无效后,婚外所生子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所赠款项属于子女抚养费,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赠与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将子女抚养费予以扣减,也不宜将子女列为被告。
4、审判时间中,出轨方给婚外第三者支付房屋租金的问题,对该租金不能予以扣减,无论第三者是否对出轨者已婚的事实知情,但其客观上接受的赠与属于合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5、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6、赠与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房产、汽车、金钱,返还财产的范围应当按照当初实际交付时的财产价格为标准确定。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8、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要考虑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已经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其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由其保有房产,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接受房产一方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给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无须给另一方补偿。
9、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纠纷的规定。
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司法实践中,将打赏行为认定为新型网络服务合同的占比较高。,不应把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一部分财产范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8、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要考虑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已经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其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由其保有房产,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接受房产一方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给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无须给另一方补偿。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