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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芳: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纠纷中,在已经离婚的情形下,乙方不能根据单纯的赠与合同规则享有任一撤销权,但另一方同意或者邮政局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斜坡等情形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是,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的除外,但子女不能对于协议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行使权利。

协议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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