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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芳: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纠纷中,在已经离婚的情形下,乙方不能根据单纯的赠与合同规则享有任一撤销权,但另一方同意或者邮政局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斜坡等情形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是,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的除外,但子女不能对于协议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行使权利。

协议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子女向父母主张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纠纷的问题。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财产,致使标的物不能转移的,认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2)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无份额?

《民法典》297条,物权发生的事实行为不因后续物权登记行为发生改变,主要看母亲对该房屋物权的设立有无出资或贡献。

(3)离婚后出售未成年子女敏霞房产,还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民法典》第35条,在处理小孩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孩利益的原则,需要与另一方共同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包括直接抚养费带小孩处境等行为。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处理。

(4)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请分割是否收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转化为婚后财产的,转化后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个人婚前资金婚后购买房屋,如属于投资购房,投资收益(包括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生活住房性质购房自然增值(包括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6)离婚后双方军不注重房屋所有权时,如何处理。一般判决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共同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司法程序对房屋进行拍卖,双方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或者判决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由双方共同出售该房屋,如双方产生争议致使房屋无法出售的,双方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法院司法拍卖)。

(7)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名,离婚时未出资一方请求分割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最多给予另一方补偿份额不超过30%。

(8)假离婚成真,房屋归属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到时身份关系解除不可撤销。主张假离婚一方对“虚假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9)父母与子女约定购房款性质是否对子女配偶有约束力?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自己子女出具的借条不能作为热毒宁款项性质的直接证据。

(10)一方婚前买房婚后房价下跌,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贷部分亏损。由购买房屋一方自行承担亏损,分割时应当按照共同还款部分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11)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确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属子女。能否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应该视为一种共同一思之下的财产处分,与这个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引发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类型不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达成,那么经过附加了法院确认这层,这层是司法公权的形式呢呃,便认为这种一思一思之在呢,具有形成性,可以不经登记直接取得物权呢呃,就是说起因是为一种确认确认性文书,而非形成性的物权关系的形成文书就是第一呢,从这个呃,民法典司法解释呃,就是产生物权变动的文书类型来看呢,就是民法典第229条呃,规定了那个因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那么最高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呢,进一步细化了,就是引发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类型,也就是说是人民法院呃,仲裁仲裁机构在这个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呃,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这个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而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那么由此可见其强调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属性,那么夫妻离婚时候约定将共同财产归属于子女,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共同体,作为一个共同体成为债权债务中的一方,如果想要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那么夫妻双方配合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这是一个第2个,上述这个离婚调解书是否属于形成文书来看呢?所以其并无创设新物权关系的内容,只是一种呢,债的履行义务的创设是一种呢,向子女转让不动产的行为期待,所以呢它是典型的债权关系,那么经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呢,是对这种行为的确认,应该将其呢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文书。第三呢,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呃规定来看呢呃,离婚调解书关于财产的处分呢,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依据该协议向受赠人交付不动产并登记。那么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认为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际内容呢是债务人用于用于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呢嗯,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能够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

(12)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可以参照合同篇的有关规定。

(13)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又立遗嘱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同居伴侣,哪个有效?遗嘱改变了离婚协议有关房屋的归属安排,且与离婚协议内容相抵触,遗嘱内容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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